大家还记得上年发布的
关于东莞旧改拆迁补偿标准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刚刚,正式文件出来了
东莞旧改拆迁补偿标准发布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三旧”改造补偿安置成本核算暂行指引》的通知。
明确范围为:适用于全市“三旧”改造(城市更新)区片容积率和区片地价计收补偿安置成本核算,具体包括全市采用政府主导模式和公开招引实施主体模式实施的“三旧”改造 (城市更新)项目。
带你一图读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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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重点
住宅类物业补偿标准
1、补偿模式:物业置换和货币补偿相结合模式,符合置换条件的土地及地上住宅房屋采取物业置换,不符合置换条件的建筑部分、地上构筑物和附属物、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等采取货币核算。
2、集体土地及地上住宅房屋核算标准:集体土地及地上住宅房屋,整体采取物业置换,以权籍调查确认的建筑面积为基数,按一定比例核定置换物业的建筑面积:
(一)对于取得集体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或其他有效权属证明的私人住宅用地,四层以下(含本数)已建房屋按照权籍调查确认的建筑面积置换 1:0.5 比例商品住宅和不超过 1:0.5 比例保障性商品住宅。项目不具备保障性商品住宅置换条件的,四层以下(含本数)已建房屋按照权籍调查确认的建筑面积置换不超过 1:0.75比例商品住宅。
(二)未取得集体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或其他有效权 属证明的私人住宅用地,四层以下(含本数)不超过 600平方米的已建房屋,按照权籍调查确认的建筑面积置换 1:0.5比例商品住宅和不超过 1:0.5 比例保障性商品住宅。项目不具备保障性商品住宅置换条件的,四层以下(含本数)不超过600平方米的已建房屋,按照权籍调查确认的建筑面积置换不超过1:0.75比例商品住宅。
(三)上述物业置换比例为整体核算标准,各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物业置换方案。经权籍调查确认的私人住宅用地,地上已建房屋建筑面积小于私人住宅用地面积的,置换物业建筑面积可按不超过私人住宅用地面积核定。经权籍调查确认的空宅基地,置换物业建筑面积不超过具体物业置换方案确定的私人住宅用地首层置换比例的三分之二。
(四)权益人有多宗住宅用地,对未取得集体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或其他有效权属证明的私人住宅用地,按照各宗用地独立计算并累加总置换面积,权益人累计置换商品住宅和保障性商品住宅总面积超出600平方米,或者置换商品住宅总面积超出450平方米的部分,只作货币补偿,不作物业置换。
(五)经权籍调查确认的庭院地,按照 3000 元/平方米进行补偿安置成本核算。不符合物业置换的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按照主体结构类型给予补偿安置,核算标准为框架结构 3000 元 /平方米,砖混结构 2500 元/平方米,夹层(层高≥2.2 米)1500 元/平方米,夹层(层高<2.2 米)1000 元/平方米。建筑物主体 结构类型不在上述核算标准范围内的,可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经评估督导后确定核算费用。
(六)首层为商业用途,有合法经营手续且相关生产经营活动存续的,根据实际情况,另对首层建筑面积按照不超过2000 元/平方米的标准进行补偿安置成本核算。
非住宅类物业补偿标准
1、补偿模式:物业置换和货币补偿相结合模式,改造用途可分为工业、商服和住宅。
2、非住宅类物业改造为工业用途的,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分别核算,土地按照本条规定采取物业置换,置换物业性质为可分割转让的产业用房。地上建筑物按照本条规定采取货 币核算。其他地上构筑物和附属物、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等 按照本指引第十条至第十二条规定采取货币核算。具体按照以下标准核算:
通知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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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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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东莞好房,东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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