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6日9时14分
东莞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
东莞市桥头镇禾坑村禾石路6街
鸿顺塑胶制品厂发生火灾
东莞消防第一时间到场处置
现场火势于11时得到控制
所幸无人员伤亡
但厂区被大火烧成废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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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
这起事故之所以
经查明,该厂负责人温某于当日8时50分发现火情,并未第一时间报警。组织员工使用灭火器扑救15分钟后燃烧面积持续扩大。9时12分,工厂员工自行报警。
此时从发现起火到报警时间间隔超过了22分钟!
温某作为该厂负责人
第一时间并未及时履行报告职责
延误救援时机
导致火灾蔓延扩大
其不及时报警的行为
被公安机关处以10日行政拘留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不得谎报火警。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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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消防提醒:
任何人发现火灾
都应当及时报警
报警早,损失小!
来源:东莞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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