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交警部门认定,由于阿峰在车行道内停留且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导致林某驾驶的小汽车与小婷和阿峰发生碰撞,造成小婷死亡的严重后果,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林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小婷无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阿峰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阿峰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并在案发后积极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阿峰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判决被告人阿峰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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