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千万注意!
微信绝不是可以乱发东西的地方
有人因为在微信群里发了一句话
结果被行政拘留了!
今年年初,青海一男子张某
在一个近500人的微信群中发了一段话
这新年愿望,网警们当然是选择帮忙实现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六条规定,西宁网警于2月2日
对当事人张某做出行政拘留5日处罚
微信不是法外之地,法律底线不容践踏
这种“祸从口出”的教训已经有很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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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7日,李某(女,35岁,江苏南通通州人)通过微信群发表攻击交警的言论,其行为扰乱了公共秩序,妨害了社会管理,已构成寻衅滋事。随后通州警方依法对李某执行行政拘留。
2018年8月13日,通州公安依法对违法行为人李某进行了公安行政处罚告知。
/ 01 /
2018年8月20日上午,林某在自己的朋友圈上传一组交警执勤的照片,并配上一句过激的言论,辱骂执法的交警,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当天下午,警方依法将林某传唤至辖区派出所。林某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被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 02 /
2017年9月23日,浙江丽水一女子因违法停车被交警处罚。为发泄心中不满,她竟在朋友圈发布了一条辱骂交警的言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有其他寻衅滋事行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当天,缙云县公安局对蒋某作出行政拘留的处罚,蒋某也为自己的不理智行为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 03 /
2016年5月4日,苍南灵溪镇的陆某将车停在灵溪镇学士路某处。由于此处禁停,执勤交警周警官依法进行了“抄告”。因陆某不满交警的处理,便在社交软件发表攻击交警的言论。经调查取证,警方依法给予陆某行政拘留2日的处罚。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中要求,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即“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
网络从不是法外之地
也不是你的个人小空间
所以大家发表个人言论的时候注意了!
来源:人民日报、南通通州网警巡查执法微信、流行东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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