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内容:规则
本次修订中,最重要的部分是完善合乘各方应遵循的规则。
首先,完善信息发布规则。《规定》明确合乘出行提供者应当通过合乘平台或其他渠道事先发布合乘信息。合乘平台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合乘出行提供者、车辆与线上发布信息一致。
其次,完善分摊费用规则。为便于厘清非法营运与私人小客车合乘的界限,参照广州、深圳、珠海等珠三角城市做法,修订时进一步明细合乘成本费用计算方法。
修订内容:明确几点
《规定》也在私人小客车合乘非营利性特征、合乘涉及方和合乘平台定义等方面作出强调和明确。
首先,强调私人小客车合乘非营利性特征。在《规定》原第一条中增加私人小客车合乘不以营利为目的相关表述,突出私人小客车合乘非营利性特征,以与道路运输经营行为区分开来。
其次,明确合乘涉及方并界定合乘平台定义。在《规定》第二条中增加合乘平台定义,明确通过互联网方式实施的私人小客车合乘各方包括合乘出行提供者、合乘者和合乘平台。合乘平台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私人小客车合乘供需信息,提供合乘出行信息服务的企业。
同时,整合修改关于合乘属于民事行为的表述。《规定》原第二条、第三条都是关于合乘作为民事行为的规定,内容相近,为使表述更为精炼,将其合并作为《规定》第三条。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民事行为应遵循的原则,将相关表述整合修改为:“私人小客车合乘,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行为,为合乘各方自愿的民事行为,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相关权利、义务及安全责任事故等责任由合乘各方依法、依约自行承担。禁止利用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从事或者变相从事非法营运活动。”
来源 | 东莞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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