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
广东省司法厅昨天(11月6日)发布了
《广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送审修改稿)》
(以下简称《条例》)
面向社会公众征集意见
截止时间为2021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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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电动车登记的
将被处罚
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车时
不得浏览电子设备
(请上下滑动查看↑↓)
第二章 生产、销售与维修
第五十条【特定领域范围】本条例所称特定领域包括:
(一)邮政、快递、报刊投递;
(二)电力、供水、燃气、电信等公共设施抢修;
(三)环卫清洁;
(四)外卖及瓶装燃气、桶装饮用水、鲜奶配送。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对特定领域的范围进行调整并公告。
第五十一条【实施日期】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对本条例实施前在用的电动两轮车辆设置过渡期,过渡期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三年。过渡期内,经电动两轮车辆所有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放临时标识,并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管理。过渡期结束后,电动两轮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来源 | 广东司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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