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约束广大车主的停车行为,《办法》中提出:停车人应当将车辆停放在泊位内,遵守停放方向、停放时段等规定,禁止跨压车位线或者车身超出车线位停车;擅自在停车设施内设置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和通行的,道路范围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处每个停车泊位五百元罚款;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小区公共区域内,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据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他公共场所内,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处每个停车泊位每日五百元罚款,直至改正为止。
《办法》中对小区停车也有了新规定:居住小区在满足居民停车需要的情况下,经业主大会同意并按照物业管理相关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业主共有的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允许外来访客车辆进入停放;居住小区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指导下,还可以成立停车自治组织,对居住小区内停车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值得关注的是,《办法》提出建立停车服务费追缴机制,对未按照标准支付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行为,停车场经营者或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经营管理单位应做好取证记录,并督促停车人限期缴纳停放服务费;逾期不缴纳的,将逃费车辆列入停车设施使用的信用体系黑名单。
在随机采访中发现,市民普遍对于《东莞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抱有很大期望。不少市民表示,近年来东莞市机动车保有量大幅增长,停车设施供给不足、停车秩序混乱等问题日益突出。《办法》的出台,有法律的约束可以有效解决这些问题,恢复正常的停车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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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东莞阳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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