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给狗狗登记了吗?
养犬规范你了解了吗?

11月17日下午
东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
《东莞市养犬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管理条例》)

养犬30日内要进行养犬登记
建立养犬违法行为记分制度
养犬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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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犬只外出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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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犬只佩戴犬牌;
用牵引带牵领或者装入笼内,牵引带长度不得超过两米;
犬只应当佩戴口嚼或者嘴套;
主动避让行人,特别是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
不得在禁入时间段携带犬只进入禁入区域;
携带犬只乘坐公用电梯时,应当征得其他搭乘人同意;
携带犬只乘坐出租车、网约车的,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
主动制止犬只吠叫和攻击行为;
立即清除犬只排泄的粪便;
不得由未成年人单独携带。
法定禁止携犬进入轨道交通等区域





以下情况可以划定
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公共区域和时间段
(残疾人携带导盲犬、扶助犬等服务犬除外)



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携犬人在场的,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垫付医疗费用。
犬只伤人且临床疑似狂犬病症状,或者不在免疫有效期内的,养犬人、携犬人应当将伤人犬只送公安机关、动物防疫机构委托的动物诊疗机构、犬只收治场所等社会机构连续进行医学观察十日,以确认是否患有狂犬病。
违反规定饲养烈性犬的
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由农业农村部门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人员承担,对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自行掩埋或者随意丢弃犬只尸体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个人违反规定饲养烈性犬的,由公安机关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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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犬只外出未按规定为犬只佩戴犬牌,用牵引带牵领或者装入笼内,并为犬只佩戴口嚼或者嘴套的,由公安机关对携犬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由未成年人单独携带犬只外出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养犬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携带犬只进入禁入区域的,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有权劝阻、制止;
对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携犬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携犬外出未立即清除犬只排泄的粪便
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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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犬外出未立即清除犬只排泄的粪便,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清除污物,对携犬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未按规定将伤人且疑似狂犬病症状,或者不在免疫有效期内的犬只送公安机关、动物防疫机构委托的动物诊疗机构、犬只收治场所等社会机构进行医学观察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将伤人犬只送动物诊疗机构进行医学观察,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来源:东莞阳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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