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的房东、二手房东注意了!
作为房东或者管理者
是不是只要坐等收租就好了?
如果你这么想就错了!
近日,东莞市公安局凤岗分局表示,
依法开展从严查处
房东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行为
先后依法处罚了300多名出租屋管理者,
其中1人被行政拘留
2019年6月19日21时许,凤岗派出所民警带领三联“二标四实”的同志在凤岗镇三联村永盛大街2号某出租屋例行检查时,发现房屋管理员段某(女,36岁)存在未按规定将承租人身份信息录入东莞户政系统情况。经过现场核查,在其管理的出租屋内共发现有14间房屋内未如实登记承租人信息。目前分局对房屋管理员段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此前,东莞长安公安分局严查
房东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的行为
根据检查结果
共135名出租屋房东被依法处罚!
据了解
上述房东、管理人
大部分属于初次查获
因此被处以200元至500元罚款
如果是第二次或以上被查获
将可能被处以
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不只是凤岗、长安镇
这是全市统一的行动
清溪、望牛墩、石碣、大岭山等多个镇街
也查处了不少房东
东莞的房东注意了!
如果还想继续好好收租,
就一定要做好这些事情!
1、履行出租屋治安安全责任
不得向未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的自然人、未提供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证明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出租房屋;督促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中的流动人口及时向公安机关申报居住登记,承租人或者共同居住人为境外人员的,督促其办理临时住宿登记;发现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配合查处。
2、做好自主申报工作,按规定登记报送承租人、共同居住人信息
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自主申报工作,对承租人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报送。
三种报送途径:
■ 亲临出租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社区警务室报送;
■ 通过微信或者短信、电话、传真等报送(如:微信搜索“东莞户政服务”公众号→选择“自主申报”→注册并根据提示申报);
■ 通过公安机关提供的人口信息自助申报系统等网络系统报送。
“数据多跑腿,群众少跑路”:
出租屋自主申报系统”,也已经对所有已采集出租屋的出租人、管理人进行了100%授权,出租人、管理人只需要在自用手机微信上登录该系统,录入相应出租屋信息就完成了信息登记、报送工作,无需再频繁亲临派出所或者警务区报送,真正实现让“数据多跑腿,群众少跑路”。
■ 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被初次查获的,可以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7条第1款之规定,对出租人、管理人或房屋出租中介服务机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200元罚款的,可以适用当场处罚;
■ 未按规定登记外国人信息被初次查获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76条第1款第6项,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500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当场处罚。
■ 第二次以上查获的,可以按照《反恐怖主义法》第91条第1款之规定,对出租人、管理人或房屋出租中介服务机构处2000元以下罚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对出租人、管理人或房屋租赁中介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1) 承租人属于涉恐重点地区活动人员的
(2) 出租屋内发生犯罪案件的
(3) 一次未登记3间以上(含本数)承租人信息的经证实承租人属于涉恐怖犯罪活动人员的,可以直接按照《反恐怖主义法》第91条第1款之规定,对出租人、管理人或房屋出租中介服务机构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二、已登记承租人信息但未按规定报送的处罚
已登记承租人信息但未按规定报送被初次查获的,可以按照《东莞市出租屋治安与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26条第1款,对出租人、管理人或房屋出租中介服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已登记承租人信息但未按规定报送被第二次以上查获的,可以按照《东莞市出租屋治安与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26条第1款,对出租人、管理人或房屋出租中介服务机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200 元罚款的,可以适用当场处罚。
东莞警方提醒:
接下来将进一步加大对出租屋的
巡查力度和实地抽查力度
依法从严查处未按规定
登记承租人信息的违法行为
请各位出租人、管理人注意了!
来源:我们的东莞、网络
掌上东莞—就在我们身边!
这里发布一切与东莞有关的事情!
掌上东莞:最新、最快、还不一样
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掌上东莞
声明:本文来自掌上东莞用户投稿,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掌上东莞号”用户上传并发布,用于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作品版权归源作者所有,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不代表掌上东莞立场,如有侵权,请联系后台处理。仅供交流分享不作任何商业用途。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