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节商品涨价?
日前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针对市场价格发布提醒告诫书
告诫全市各行业经营者
及相关单位明码标价
不得哄抬物价,禁止哄抬物价
为切实加强中秋、国庆“两节”和疫情期间市场价格监管,规范市场价格秩序,优化市场消费环境,营造欢乐祥和的节日氛围,依据《价格监督检查提醒告诫办法》的有关规定,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全市广大经营者、行业组织特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增强社会责任感,规范价格行为。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利用价格手段侵犯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二、必须依法实行明码标价,应当根据商品和服务、行业、区域等特点,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通过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等强制平台内经营者进行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标示。
三、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三)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四)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五)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四、有关特别提醒
(一)从事月饼生产、销售活动的经营者,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遏制“天价”月饼、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公告》(2022年第5号)要求,依法诚信经营,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产品。
(二)各商家超市在中秋、国庆期间进行促销活动时,不得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进行其他价格欺诈行为。
(三)旅游景区要做好门票价格、导游讲解和游乐设施等收费公示工作,严格执行优惠减免政策,不得强行销售联票、不得强制代收其他费用以及其他乱收费,严格规范景区经营摊位的价格行为,严禁欺客、宰客。
(四)客运服务单位要自觉规范价格行为,维护客运市场的价格秩序,不得擅自提高票价,严禁利用节假日交通繁忙之际随意要价和变相涨价,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五)防疫物资(防护用品)经营者要做好明码标价,不得散布有关防疫物资不实价格信息,严禁哄抬价格,自觉规范价格行为。
广大群众如发现涉嫌价格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45、12315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强中秋、国庆期间市场价格监管,加大市场巡查力度,密切关注群众反映问题,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环节、重点商品的价格监管,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稳定。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9日
来源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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