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15日,黄江派出所组织警力在鸡啼岗村开展出租屋检查过程中,发现凤鸣二街某出租屋房东陆某辉没有如实登记承租人信息达三间房间以上,且之前已被公安机关处罚过,但仍不改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五日。
1、履行出租屋治安安全责任
不得向未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的自然人、未提供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证明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出租房屋;督促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中的流动人口及时向公安机关申报居住登记,承租人或者共同居住人为境外人员的,督促其办理临时住宿登记;发现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配合查处。
2、做好自主申报工作,按规定登记报送承租人、共同居住人信息
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自主申报工作,对承租人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报送。
三种报送途径:
1、亲临出租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社区警务室报送;
2、通过微信或者短信、电话、传真等报送;
3、通过公安机关提供的人口信息自助申报系统等网络系统报送。
“数据多跑腿,群众少跑路”:
出租屋自主申报系统,也已经对所有已采集出租屋的出租人、管理人进行了100%授权,出租人、管理人只需要在自用手机微信上登录该系统,录入相应出租屋信息就完成了信息登记、报送工作,无需再频繁亲临派出所或者警务区报送,真正实现让“数据多跑腿,群众少跑路”。
一、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的处罚
第二次以上查获的,可以按照《反恐怖主义法》第91条第1款之规定,对出租人、管理人或房屋出租中介服务机构处2000元以下罚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对出租人、管理人或房屋租赁中介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1)承租人属于涉恐重点地区活动人员的;
(2)出租屋内发生犯罪案件的;
(3)一次未登记3间以上(含本数)承租人信息的;
二、已登记承租人信息但未按规定报送的处罚
东莞公安再次提醒:
来源 | 东莞市公安局黄江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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