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办!退费!罚款!
昨晚(11月8日)
东莞市教育局通报7起
违法违规校外培训机构处罚案例

我们一起来看!
东莞市南城街道苏某擅自举办培训机构案,罚款人民币26000元
2024年5月30日,当事人在未取得《营业执照》和《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南城街道西平三路思朗广场中,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招收中学生开展学科类培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依照《东莞市教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2023年版)第一条的规定,对其作出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罚款人民币26000元的行政处罚。
东莞市南城街道李某擅自举办培训机构案,罚款人民币8100元
2024年3月1日,当事人在未取得《营业执照》和《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南城街道黄金路天安数码城中,擅自举办民办教育机构,组织人员开展语数英学科类培训和作业辅导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依照《东莞市教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2023年版)第一条的规定,对其作出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罚款人民币8100元的行政处罚。
东莞市莞城街道某培训中心有限公司擅自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案,罚款人民币4200元
2024年3月1日,当事人在未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莞城街道东城西路鸿福大厦中,擅自举办民办教育机构,组织人员开展语数英学科类培训和作业辅导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依照《东莞市教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2023年版)第一条的规定,对其作出责令停止办学,罚款人民币4200元的行政处罚。
东莞市莞城街道杨某擅自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案,罚款人民币5560元
2024年3月1日,当事人在未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莞城街道东城西路鸿福大厦中,擅自举办民办教育机构,组织人员开展语数英学科类培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依照《东莞市教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2023年版)第一条的规定,对其作出责令停止办学,罚款人民币5560元的行政处罚。
东莞市塘厦镇某教育文化有限公司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案,罚款人民币3600元
2024年6月10日,当事人在未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东莞市塘厦镇环市东路1号建筑中,擅自举办民办教育机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依照《东莞市教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2023年版)第一条的规定,对其作出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罚款人民币3600元的行政处罚。
东莞市常平镇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擅自举办民办教育机构案,罚款人民币2470元
2024年3月21日,当事人在未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东莞市常平镇常东路1号富盈都市华府中,擅自举办民办教育机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依照《东莞市教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2023年版)第一条的规定,对其作出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470元,罚款人民币2470元的行政处罚。
东莞市常平某琴行擅自举办民办教育机构案,罚款人民币2413元
2024年3月8日,当事人在未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东莞市常平镇物兴路69号建筑中,擅自举办民办教育机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依照《东莞市教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2023年版)第一条的规定,对其作出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413元,罚款人民币2413元的行政处罚。
省教育厅这份提醒请收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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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东莞慧教育、广东教育传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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