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6”
是国际禁毒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于25日发布
五大严惩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其中第二个案例
“依法严惩贩卖大宗毒品犯罪
——刘某、陈某某贩卖毒品案”
与东莞有关
2名被告人被判处死刑
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陈某某结伙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二人与其各自同居女友共同租住在东莞市虎门镇某小区。经查,2015年2月至3月,刘某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1479.4克,陈某某先后两次向林某某(另案处理,已判刑)贩卖甲基苯丙胺共16千克。同年3月17日,刘某将购得的甲基苯丙胺藏于租住小区地下停车场一越野车内,期间陈某某到高速公路出口处望风,公安机关从车内查获仿六四式手枪2支(经鉴定是枪支)、子弹2发(经鉴定是弹药)、甲基苯丙胺15.3千克。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陈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贩卖甲基苯丙胺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刘某还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又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依法并罚。被告人刘某、陈某某贩卖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严重,且均系累犯和毒品再犯,均应依法从重处罚。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某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大宗贩卖毒品案件,被告人刘某、陈某某在短时间内多次、大宗贩卖毒品,均系累犯和毒品再犯,刘某还随车非法持有枪支,罪行极其严重,均系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毒品犯罪分子,依法判处死刑。人民法院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不动摇,充分发挥刑罚的威慑作用,对走私、制造毒品和大宗贩卖等源头性毒品犯罪及毒枭、职业毒犯、累犯、毒品再犯等罪行严重的毒品犯罪分子严惩不贷。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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