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草拟有关地方性规章草案,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的民政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和军队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烈士申报、褒扬工作;组织和指导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
(三)负责组织、协调城乡救灾救济工作;负责救灾救济扶贫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管理和监督使用;负责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负责全市防灾减灾工作。
(四)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流浪乞讨及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
(五)负责上级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和地名管理有关政策的监督实施;负责全市镇级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界线变更以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市际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指导镇级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务;组织编制地名规划,负责地名命名、更名、销名的审批报批,地名标志的规范设置和维护管理,以及标准地名使用的检查监督等工作。
(六)负责基层政权建设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七)负责基层管理体制改革和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协调实施城乡社区建设工作,指导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
(八)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负责收养登记管理工作,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九)负责老年人、孤儿、弃婴(童)、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障工作,指导残疾人的权益保障工作。
(十)负责社会福利工作;负责各类福利事业单位、福利机构、福利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十一)负责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和对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管理监督。
(十二)负责民政事业费年度计划预算、决算和发放管理、检查监督工作。
(十三)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拟定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四)负责社会福利彩票发行销售管理和有奖募捐工作;负责彩票公益金管理、使用和监督。
(十五)负责全市学生接送站的登记和管理工作。
(十六)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民政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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